政府對虛擬資產嘅定義
■ 以計算單位或經濟價值的儲存形式表述
■ 符合以下其中一項,作為或擬作為公眾接受的交易媒介,用於一個或多於一個以下目的:
•為貨品或服務付款;
•清償債務;
•投資
■ 提供權利、資格或途徑,對以下事宜進行投票:任何加密保護數碼形式價值的相關事務的管理、運作或管治,或任何適用於加密保護數碼形式價值的安排的條款的改變;
■ 可透過電子方式轉移、儲存或買賣
基本上普遍嘅加密貨幣例如 BTC/ETH/BNB/USDT 等等都屬於虛擬資產。治理代幣例如 DAO Token 都係有份。
不過,今次修例只針對交易所,持有加密貨幣或交易加密貨幣暫時仍然合法。
中心化交易所去向
經營虛擬資產服務業務須領牌照。
■ 經營提供任何虛擬資產服務的業務;
■ 顯示自己經營提供任何虛擬資產服務的業務
絕大部份香港人用開嘅大型中心化交易所同其他交易平台都無係香港設立運作機構,總部亦都唔係香港,只係比香港用戶使用平台,所以呢啲交易所暫時未受影響。
不過由於幣圈越趨成熟,中心化交易所發展越黎越大,佢地係會偏向配合當地政策以便擴大規模同增加用戶,所以佢地有機會主動配合香港修例而更改用戶功能。
OTC 場外交易所去向
經營虛擬資產交易所,即透過電子設施方式,提供符合以下說明的服務
• 買賣處擬資產的要約,經常以某種方式被提出或接受,而以該種方式提出或接受該等要約,形成具約束力的交易,或導致具約束力的交易產生;
• 人與人之間經常互相介紹或辨識,以期洽商或完成虛擬資產的買賣,或經常在有他們將會以某種方式洽商或完成虛擬資產的買賣的合理期望的情況下互相介紹或辨識,而以該種方式洽商或完成該等買賣,形成具約束力的交易,或導致具約束力的交易產生;
• 在該項服務中,客户款項或客户虛擬資產由提供該項服務的人直接或間接管有。
任何一間OTC都係唔會持有客戶嘅資產,買賣服務都係你一買我一賣咁嘅形式,所以照定義咁睇,場外交易所未必瀨野。
不過場外交易所都係提供緊「任何虛擬資產服務的業務」以及「虛擬資產服務的廣告」,所以照道理本地OTC可能會申請攞牌以便繼續安全地做生意。
散戶出金方法
・目前可以繼續透過場外交易所進行出入金
・幣安C2C( P2P形式交易內容不涉及幣安官方,只有買賣兩方涉及交易)
・使用 Wirex 卡或 Crypto.com 卡係ATM提款
・有外國護照或身份證明嘅話可以係外國 OTC 出金再轉返去香港銀行
・真人交易(相對上有風險)
總結
首先想叫大家唔洗驚住,目前真係無咩特別要騰雞,如果條例通過,最快都要下年 3 月 1 號先生效,任何未獲港府發牌嘅「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將不被容許係香港從事交易活動。
小編大概了解完修例內容再上網睇哂絕大部份資料後,認為其實正苦都係玩緊灰色地帶,並未係揸到最正黎玩。唔止大家,就連小編睇完之後對好多野都有疑惑,主要係因為佢地嘅內容太多位比交易所同相關人士走盞啦。
先講 CEX 例如幣安咁,其實佢地算唔算係香港經營呢?呢個修例主要針對本地經營相關服務嘅公司,而幣安係香港係無買賣以及金融服務,不過佢地有作為一個「中間人」嘅角色去提供 C2C 途徑比用戶私下交易。咁又算唔算踩左界呢?所以咪話灰色地帶囉。
至於場外交易所,小編見到本地唔少 OTC 都趕快澄清話 OTC 無事,雖然目前黎講正苦似係想針對大型交易所,但始終 OTC 都係從事加密貨幣行業,到底佢地會唔會瀨野?大家慢慢留意下,仲有咁多時間,就算 OTC 們無主動申請牌照,都唔排除正苦主動搞佢。
仲有本身 OSL 同 Hashkey 呢兩間交易所係攞左牌,不過早前被爆原來高層係前證監會人員。 依家又搞單咁嘅野,似係唔想比散戶分返羹。
總括黎講,目前太多灰色地帶定義,大家應該隨時留意各大交易所以及 OTC 公佈嘅消息,睇下佢地會點 Take action,出金問題目前不大,後續仲有好多空間去比大家執生,亦唔需要太擔心。
現階段大家都係照字面去分析可以發生嘅野,估完又影響心情係無意思架。